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新政出臺
發布時間:2020-12-02 08:27:55 作者: 來源: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瀏覽:585
為進一步加強存量房市場管理,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市住建局近日聯合南通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南通監管分局出臺了《南通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了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由市房產交易中心作為交易資金監管的實施機構,設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所有購房款全部轉入該賬戶,其中購房貸款由監管銀行轉入。等到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順利完成后,最終將監管資金劃入存量房賣方的銀行結算賬戶。市民選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后,銀行可憑存量房買賣合同直接審批貸款,抵押登記和交易過戶同時進行,從而大大縮短交易的時間,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辦法適用于市區行政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利用貸款購房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交易雙方約定全額支付房款并自愿申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同樣適用本辦法相應規定。
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辦法全文:
南通市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存量房市場管理,維護存量房市場秩序,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保障交易資金安全,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導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行政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利用貸款購房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先在崇川區范圍內施行,其他區在匹配條件滿足后,逐步推廣實施。
交易雙方約定全額支付房款并自愿申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同樣適用本辦法相應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存量房交易資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貸款、轉為購房款的定金等款項。
第四條南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負責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南通監管分局負責監管銀行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南通市房產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具體監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南通市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在商業銀行開設“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二)與監管銀行簽訂《南通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管理協議》;
(三)與交易雙方、監管銀行簽訂《南通市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四)對存量房交易資金的收存、撥付進行管理;
(五)建立、維護和管理南通市區存量房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
監管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專用賬戶管理工作;
(二)做好商業貸款批貸前置工作;
(三)根據監管機構的指令撥付交易資金;
(四)及時將專用賬戶收支情況反饋給監管機構。
第六條建立統一的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實現存量房交易資金信息化管理。運用網絡技術,實現與監管銀行、不動產登記等部門間的工作對接和信息互通。
第二章交易資金監管
第七條下列存量房交易資金不納入監管范圍:
(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讓的;
(二)繼承、贈與、所有權交換的;
(三)共有人之間份額轉讓的;
(四)拍賣轉讓的;
(五)出資入股的;
(六)配偶及其他直系親屬間轉讓的;
(七)屬于國有資產掛牌交易的;
(八)其它不具備資金監管條件的情形。
第八條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資金監管:
(一)交易雙方約定全額支付房款并共同簽署存量房交易資金免監管聲明的;
(二)可以免除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交易資金監管按下列流程辦理:
(一)交易雙方憑已預審通過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與監管銀行、監管機構簽訂《監管協議》;
(二)買受方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將首付款存入“專用賬戶”;
(三)監管銀行將貸款劃轉至“專用賬戶”;
(四)交易資金足額存入“專用賬戶”后,交易雙方申請《存量房買賣合同》備案,并會同貸款銀行申請不動產轉移和抵押合并登記。
(五)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監管機構、監管銀行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照《監管協議》約定劃轉交易資金。
第十條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交易雙方協商終止交易的,交易雙方持相關材料共同至監管機構申請辦理解除資金監管手續;依據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終止交易的,買受人持相關材料至監管機構申請辦理解除資金監管手續。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其他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著保障交易資金安全、方便群眾的原則,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